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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别收录 (第4/5页)
由于新闻媒体口诛笔伐,大造声势,使金案未审之前就已闹得满城风雨。在美国社会中,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大量报道,对于司法过程和司法权是一种强大的监督力量。应该说,大众传播媒介对司法案件的深入报道和舆论监督,对于增加司法透明度,监督法官判案,提高法院审判质量,促进司法公正,揭露司法腐败,培养公民法律观念和程序意识,起到了难以估量的重要作用。 然而,一个不容忽视的宪政难题是,尽管主流媒体都标榜自己客观公正,但事实上仍然会受到不同的利益背景和价值取向的影响。新闻媒体固然可以反映民意,但它同样可以激起甚至制造民意。当法院处于新闻媒体所激起的公众舆论喧嚣包围时,强大的舆论有可能对公正审判造成巨大压力,使法院审判丧失公正性和独立性。 正是由于存在这种危险,即使在崇尚新闻自由的美国,为了维护司法独立和正当程序原则,法院和法官历来都对新闻媒体抱有极大的警惕和戒备心理。著名的霍姆斯大法官(OliverWendellHolmesJr.,1902~1932年任职),就以不读报纸而著称。 为了防止新闻媒体干扰法院独立审判,长期以来,美国法律规定,新闻媒体对法庭的审判活动只能进行文字描述,一般禁止拍照录像和实况转播法庭审案过程。全美三大电视网和CNN对法庭审判过程进行报道时,所配画面通常只是法庭速写师提供的速写画。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案的整个审理过程经电视实况直播,在美国司法史上是比较罕见的例外。1980年代后,这方面的法律和规定有所松动,在一些州法院,一般由主审法官决定是否允许拍照录像和实况转播。但是,在各级联邦法院,限制仍然比较严格。 为了防止新闻媒体干扰和影响陪审团的独立判断,1966年,最高法院大法官克拉克(TomC.Clark,1949~1967年任职)在谢泼德诉马克斯威尔案(Sheppardv.Maxwell,1966)中指出:“鉴于现代传播媒介无孔不入的煽动能力,以及将陪审员与有偏见的新闻宣传隔绝开来的困难,初审法院应采取强有利的措施,以保证法律之天平不会倾斜。”克拉克法官裁定:“将陪审团与外界相隔绝这件事,应该由法官主动向律师提出。在案件审理期间,如果偏见性的新闻报道造成刑事审判有失公正,法官应下令重新审判。” 依照最高法院的判例,法院有责任防止新闻媒体干预公正审判。法官、律师和刑事案中的公诉人有责任挑选对案情“一无所知”的候选人出任陪审员,并使陪审团与媒体的新闻报道暂时隔绝开来。在审判期间,法官有责任告诫陪审员,不得接触任何媒体传播的新闻和消息,只能将法庭所展示的证据作为判决的惟一根据。此外,法官可以依法限制涉案人士与媒体接触,推迟案件审判时间,变更审判地点,改变管辖法院。 在金案中,加州地方法院法官下令将审案地点由洛杉矶县迁到温杜纳县(WenturaCounty),对审判结果造成了一定影响。温杜纳县是洛杉矶地区警务人员的聚居区,民性保守,对警方权威推崇敬仰,白人占人口总数60%,黑人仅占2%。在这一地区挑选出的陪审团,显然对被告比较有利。 在加州地方法院审判时,涉案警察聘请了一位经验丰富的刑事辩护律师。此公以如簧之舌对陪审团解释说,警察群殴嫌犯完全是由于自身的紧张和恐惧。美国社会枪支泛滥,警察的日常工作充满危险。即使是检查超速、开罚单等小事,警察仍然如临大敌,如履深渊,一付随时准备拔枪射击的架式,犹如惊弓之鸟。根据警方的经验,那些因超速、闯红灯等小事违规,但在警察尾追时拼命逃窜的嫌犯,绝大多数都是重罪在身的亡命之徒或毒品贩子。这一合理猜测,使警方从一开始就已处于高度紧张和恐惧状态。 被告律师辩护说,罗德尼·金的身板儿异常强壮,在拒捕时,他一人轻松打翻4名警察,而且抗住了高压电警棍的两次击打。律师指出,当遇到这类难以制服的拒捕嫌犯时,警察动用警棍是合法的,法律不应追究执法者的刑事责任。律师强调,根据未经删剪的原始录像,当金向鲍威尔警官猛扑过来,威胁到警官的安全时,他们才被迫挥动警棍。 然而,关键性的问题在于,当金被最初的一阵乱棍打倒在地,失去反抗能力之后,为啥警察还要继续施暴呢?这最后阶段的攻击是否有必要呢? 被告律师根据录像慢镜头解释说,金被打翻在地后,一直不停地滚动,并多次试图站起来,对警官的反复喝令置之不理,结果造成警察执法过当。对警察来说,如果不将拒捕案犯彻底制服并铐住,那等于是失职。此外,如果细看录像慢镜头,就可以发现,在雨点般打向金的56记警棍中,有23记打空了,根本不能算数。 被告律师还特别强调,如果金不拒捕,那么殴打事件根本就不会发生。对白人警察的一个极为有利的证据是,在案发之夜高速逃窜的汽车中,还有金的两个黑人哥们,他们老老实实地遵循警察命令,结果毫发无损。由此证明,金的指控——白人警察出于种族偏见故意殴打无辜黑人——根本站不住脚。 可是,被告律师的这番滔滔雄辩,新闻媒体并未详细报道。原因之一是,在重大案件审判期间,法官可以下令控辩双方不得向新闻界透露案情,使审判过程不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和影响。然而,法官这种坚持司法独立的倨傲立场,却使庭外民众无法及时得知案情中那些有利于白人警察的证据,其后果是毁灭性的。 1992年4月,加州地方法院陪审团作出裁决,宣布4位警官无罪(对鲍威尔警官一项罪状的指控未定)。仅仅两小时后,熊熊大火在洛杉矶四处燃起,黑烟弥漫,枪声四起,很多人趁火打劫,涌进商店哄抢。法律和秩序彻底陷入瘫痪,大片城区陷入火海,损失程度远远超过了1960年代的黑人城市暴乱。更为严重的是,暴乱出现蔓延趋势,全国各大城市都出现动乱迹象。老布什总统不得不调兵遣将,下令联邦军队和加州国民警卫队进入洛杉矶市平暴。 暴乱发生后,责怪和谩骂纷纷指向陪审团,陪审员被骂为纳粹种族分子。面对指责,一位隐姓埋名的陪审员辩解道:“金显然是一个危险的嫌犯”,“同车的两位黑人遵纪守法,但金自始至终都在拒捕,所以警方别无选择”,“一直是金在主导整个殴打事件的过程”,“警察并不是天使”。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陪审员接受媒体匿名采访时说:“如果仔细看录像的慢镜头,很多时候警棍并没有打到金身上”,“金受到的伤害不是那么严重”,“警察的所作所为属于依法行事”。 在一片混乱和愤怒之中,哪里还有人会注意听陪审员的解释。而且,1992年是大选年,洛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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