字体:大 中 小    
		护眼
    	关灯
	上一页
	目录
	下一章
	
		  		第244章 投毒案开庭,无罪辩护!(9K)  (第4/4页)
着老实,心里正经坏着呢。”    “反正以后大家都离他远点儿吧。”    “……”    检察官也颇为意外。    没想到对方竟然要做无罪辩护。    “冬!”    “注意遵守法庭秩序!”    潘兆明警告了一声,随后说道:“鉴于被告人不认可检方的指控,现在进入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环节。”    “公诉人有证据要出示吗?”    “有。”    检察官点点头,开始举证。    羊的尸体、毒玉米、耕地里的羊蹄印和粪便等证据被一一列举出来。    甚至还有羊尸体的化验结果。    “……根据这些证据可以证明,被害人的十三只羊,正是因为误食了被告人撒在地里的毒玉米而死亡!”    最后,检察官总结了一句。    潘兆明缓缓点头。    根据目前的证据来看,这个事实母庸置疑。    那么……为什么辩护人依旧要坚持进行无罪辩护呢?    他看向被告人席位,问道:“被告人,对于这些证据,你们有没有异议?”    赵福顺没有说话,接下来全权交给罗大状来应对。    姜白一家三口的目光全都汇聚在罗大状的身上,想看看他会采取什么辩护策略。    在众人的目光注视下,罗大状缓缓摇头:“无异议。”    嗯?    这下,潘兆明更加疑惑了。    居然不进行质证。    这相当于自动放弃了很重要的一条辩护路子啊。    检察官也挺意外的,他愈发摸不清楚罗大状葫芦里卖的什么药了。    但这不重要,只要自己继续举证,把罪名落实了,不管对方有什么计划,都没什么关系。    想到这里,他开口道:“公诉人请求证人出庭。”    “允许。”    很快,证人到庭。    是溪马村村民,今年五十八岁,叫做林大山。    他也是本桉的重要目击者。    公诉人率先提问。    林大山则供述了他所看到的事实:马二刚的羊在赵福顺地里啃食庄稼。    这就够了,公诉人提问结束。    接着是辩护人提问。    但罗大状的提问角度却比较清奇。    “请问证人,在你的印象中,被害人马二刚是什么样的人?”    “反对!”检察官举手示意,“辩护人的问题与本桉无关。”    罗大状立刻道:“我的问题与本桉绝对有直接的关系,还请审判员让我问完。”    潘兆明点头道:“反对无效,辩护人继续提问。”    “多谢。”    罗大状道了声谢,看向林大山:“证人,请如实回答我刚才的问题。”    林大山想了想,说道:“二刚啊,他性格是比较强势,而且有些霸道,有时候挺让人发憷的……”    罗大状又问:“好,那么我还想请问,在你的印象中,被告人赵福顺是什么样的人?”    “他嘛……”    林大山往赵福顺那边看了一眼,说道:“赵叔在村子里很低调,很少跟人红脸。而且他是个热心肠,谁家有个什么事儿,经常会帮忙。就是这个性格稍微软了点,村子里那些十来岁的孩子们有时候都会欺负他。”    “我的问题问完了,谢谢。”    罗大状的提问,依旧让人摸不着头脑。    似乎问的完全是跟本桉无关的事情。    至此,举证质证环节结束。    目前来看,公诉人这边占据着绝对的上风。    照这个趋势发展下去,被告人无罪的几率极为渺茫。    接着便开始法庭辩论。    公诉人率先出击:    “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有三:”    “一、投放的必须是毒害性、放射性、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,包括危险气体、液体、固体,本桉中被告人使用的是浸泡过农药的毒玉米,符合‘毒害性’。”    “二、必须有投放行为,这一点不需过多说明。”    “三、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。”    “耕地是开放公共空间,在耕地内投放有毒物质,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,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,都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。”    检察官声音极为洪亮,条理也非常清晰。    “除此之外,根据我们对村民的走访可以得知,被害人的羊经常会进入被告人的耕地,这一情况被告人也很清楚。”    “他明知道会有羊群会进入自己的耕地,仍然投放毒玉米,其心里对毒死羊群是持放任态度的,具有故意的成分在内。”    “因此我认为,被害人投放危险物质罪,成立!”    说完,检察官看向对面的辩护人。    这个桉子其实很简单,而且证据充分,根本没有可以辩驳的角度啊。    本罪的构成要件完全符合,而且还存在主观故意。    怎么想都不可能做无罪辩护的。    他很想看看辩护人到底会怎么做!    罗大状没有让他多等,很快便开口了:    “投放危险物质罪要求在公共场合进行投放,耕地虽然归集体所有,但是否应当认定为公共场合,这是存在争议的,因此不能武断的认定为耕地是公共场合!”    “其次,这个罪名要有导致不特定多数人重伤死亡的可能性,在地里撒有毒的玉米粒有这个可能行么?”    “再其次,这是一个故意犯罪,而我方当事人不仅在醒目位置竖立警示牌,而且还再三跟附近村民提醒解释,我不认为我方当事人存在主观恶意。”    “因此我认为,我方当事人罪名不成立!”    检察官立刻反驳道:“刚才我说了,耕地是开放公共空间,在耕地内投放毒玉米,确实存在导致不特定多人重伤死亡的可能性。”    话音刚落,罗大状便反问一句:“按照公诉人的逻辑,那么在地里打农药岂不是也具有这种可能性?”    “这……”    一句话,让检察官顿时哑口无言了。    罗大状乘胜追击,紧接着说道:“在地里撒毒玉米和给庄稼打农药,有什么区别么?”    “如果说撒毒玉米,存在导致不特定多人重伤死亡的可能性,那么打农药同样存在!”    “按照公诉人对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定义,我是不是可以理解为,农民打农药这个行为本身,也可能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!”    “照此理论,以后谁还敢在自家地里打农药?”    罗大状摊了摊手,话语不停继续说道:    “哦,我为了除虫除杂草打了农药,结果别人的羊跑我地里吃了我的庄稼,完了我还得坐牢还得赔钱?”    “还有王法吗?还有法律吗?”    听到这番话,公诉人眉头顿时紧皱起来。    这一点他倒是没有想到。    投放毒玉米……    给庄稼打农药……    单从行为本身来看,这个性质确实是相似的。    都是在耕地里,都是农药,被人或者家禽家畜误食,也都会拥有重伤死亡的可能性。    如果不考虑主观恶意的因素,打农药这个行为,确实符合刑法中对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规定……
		
				
上一页
目录
下一章